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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大數據這把“雙刃劍”

王法治

2020年02月19日16:2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近日,中央網信辦公開發布《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姓名、年齡、身份証號碼等個人信息。

  無疑,此舉很有現實針對性。不久前,有網友反映武漢就讀大學生個人信息泄露的問題。從武漢返鄉大學生的身份証號、手機號碼、家庭住址等信息被公然散布在私人微信群聊裡,引發一些騷擾、恐嚇行為,給當事人的生活造成極大困擾。對此,《通知》明確,收集或掌握個人信息的機構要對個人信息的安全保護負責,採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防護措施,防止被竊取、被泄露。

  大數據是一把“雙刃劍”。在疫情防控阻擊戰中,這種特征表現得更加明顯。一方面,大數據技術深度挖掘交通數據、通信數據、電商消費數據等不同維度數據,為相關決策部門提供寶貴參考,助力科學防治、精准施策。另一方面,在公民個人信息的採集、匯總、共享、披露等多個環節,還存在數據泄露、丟失、濫用等情形,不僅損傷了有關部門的公信力,更讓疫情防控工作的效果打了折扣。

  從立法層面看,無論是《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安全規范》,還是《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都對信息收集的主體、標准、條件和范圍有明確要求。然而,疫情來勢洶洶,一些地方採取極端做法,過度收集大量敏感信息,同時“牛欄關貓”,對搜集來的信息沒有做到妥善保管,導致個人信息泄露,給相關人員帶來不必要的困擾乃至損失。

  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緊的關鍵階段,做好有效防控和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平衡至關重要。在借助大數據精准防控的同時,也要在各個環節注意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工作,防止出現數據泄露、丟失、濫用等情形。比如,在疫情報告、通報工作中,注意對個人特征的脫敏,以滿足一般公眾對疫情的知情權為限,減少個人敏感信息的披露﹔在數據管理過程中,注意對不同層級人員公開不同的數據粒度,避免個人信息濫用。

  疫情面前沒有旁觀者,信息安全也沒有局外人。在法律法規不斷完善、行政體系高效落實、個人信息安全意識不斷提升的過程中,大數據技術應揚長避短,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發揮更多作用。

(責編:王誼帆、沈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