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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上游戲類虛假廣告鋪天蓋地

專家建議完善立法有效規范游戲廣告

韓丹東  實習生 劉金波

2020年02月13日09:47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完善立法有效規范游戲廣告

如今,不管是在移動端還是在PC端,隻要上網或者打開一些應用程序,就能看到不少游戲廠商投放的游戲廣告,但下載后往往“貨不對板”,讓玩家懷疑是不是下載錯了。

前不久,一位知名主播專門做了一期分析游戲廣告現象的視頻。在視頻中,他深惡痛疾地表達了對游戲廣告的不滿。

“強烈要求一些App撤銷那些虛假的游戲廣告,游戲畫面很少能見到和游戲廣告一致的,白白耗費了我的時間和流量。”北京某高校大三學生劉波(化名)說。

廣告隨處可見

內容並不一致

《法制日報》記者發現,在PC端一打開網頁就會看到許多游戲廣告,有些用絢麗的圖片吸引人,有些則直接用經典游戲中的畫面,最常見的是用《傳奇》和《真三國無雙》這兩款游戲中的畫面,搭便車以吸引人。

展現形式分為靜態圖、動態圖以及短視頻,並配上諸如“一刀7777億”“裝備全靠打”“免費送VIP”“全天無線刷boss”“極品裝備隨便拿”“RMB回收裝備”等廣告語。有些游戲廣告有好多大腕明星代言,但進入游戲以后就會發現,幾乎所有的宣傳語都言過其實。

在手機端,大多數App都少不了游戲廣告的存在,而且都是動態圖或者短視頻,廣告語與PC端差不多。“‘貨不對板’是最常見的,而且還沒怎麼玩就提示充錢,不然根本打不過去。”劉波說。

《法制日報》記者在嘗試幾款游戲后發現,游戲廣告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宣傳語稱“快速注冊自動生成賬號密碼”,而體驗之后發現不綁定手機,不輸入驗証碼根本不能進入游戲界面﹔宣傳語稱“馬上試玩福利多多,紅包馬上領”,而在試玩之后發現,領取還需充錢,而且紅包是在游戲中用的﹔宣傳語稱“裝備秒回收,RMB秒到賬”,而實際上,裝備回收得到的是游戲中的元寶,並非真正的金錢。

劉波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最讓他接受不了的是廣告關閉按鈕不好找,一不小心就點錯。在玩游戲時想退出付款界面,“退出付款”按鈕同樣不好找。

游戲貨不對板

涉嫌虛假宣傳

“這些廣告已涉嫌虛假宣傳。”京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星水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網絡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准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介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同時,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在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副主任鄭寧看來,游戲廣告宣傳的畫面或視頻與游戲不相關,或者廣告內容與實際不符,都是欺騙、誤導消費者,構成虛假宣傳。

在許多游戲廣告中都暗示可回收裝備,其實是用游戲中的元寶回收,甚至不回收,這種廣告涉及哪些問題?

張星水認為,這涉嫌違反廣告法。廣告法第八條規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准確、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鄭寧說:“游戲廣告中暗示金錢回收裝備,其實是用游戲中的元寶回收,屬於廣告內容不清楚,違反了廣告法第八條的規定。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鄭寧認為,此舉還涉嫌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規范游戲廣告

亟待完善立法

對於游戲類廣告該如何規范呢?

張星水建議,所有游戲都需要提供如下資質:首先,單一游戲推廣,需要提供文化部備案、審批証明、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准的版號﹔其次,游戲平台需提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証和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証﹔游戲平台推廣單一游戲,需要提供該游戲的文化部備案、審批証明、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准的版號,游戲平台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証和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証。

同時,還需遵守如下規定:廣告中的獎勵描述可以是游戲中的虛擬貨幣、物品、裝備等﹔游戲行業廣告中不可出現虛假倒計時﹔游戲類App廣告必須添加對應App名稱或logo,且與落地頁一致,不得與廣告語混合使用,需突出鮮明的展示﹔游戲類廣告圖片涉及第三方動漫人物或者標志性圖標等內容時,需提供相關授權資質﹔游戲廣告不得含有夸大內容﹔游戲廣告內容需要具備可識別性,不可過度堆積模糊不清﹔游戲行業領取類廣告中,領取的相同物品圖標不得超過兩個。

鄭寧認為,第一是發布游戲廣告的網絡平台應當加強資質審核和內容審核。資質方面,參照《關於移動游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在推廣單一游戲時,應當提供文化部備案/審批証明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准的版號,游戲平台應當提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証和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証。內容方面,參照《移動游戲內容規范(2016年版)》的規定,游戲不得含有“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內容,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網絡平台在發布廣告前,應當完成對游戲廣告的資質審核和內容審核。

第二是發布游戲廣告的網絡平台應當設立舉報途徑。為加強對游戲廣告的管理,網絡平台應當提供舉報方式。在接到舉報時,應當核實舉報內容,根據核實結果採取刪除等措施。

第三是完善對游戲廣告的立法。目前廣告法中並未對游戲廣告進行規定,因此規范游戲廣告僅能依靠行政機關的管理通知和行業協會的內容規范。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游戲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較少主動約束自身廣告發布行為,而行政機關也隻能根據廣告法中的一般規定,規范約束游戲廣告。“完善游戲廣告的立法,明確游戲廣告不得含有的內容,才能有效規范游戲廣告。”鄭寧說。

(責編:王誼帆、沈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