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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劉澤溪 張鵬禹

2020年01月15日10:0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當我們借助互聯網的便利自由瀏覽閱讀免費、快捷、海量的網絡信息時,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流量造假、操縱賬號等行為也在污染著網絡生態。針對這些問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近日發布《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營造良好網絡生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網絡暴力是“毒瘤”

中國社科院發布的《社會藍皮書:2019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顯示,青少年在上網過程中遇到過暴力辱罵信息的比例為28.89%。其中,暴力辱罵以“網絡嘲笑和諷刺”及“辱罵或者用帶有侮辱性的詞匯”居多,分別為74.71%和77.01%﹔其次為“惡意圖片或者動態圖”(53.87%)和“語言或者文字上的恐嚇”(45.49%)。

由於網絡用戶的匿名性與隱蔽性特征,網絡暴力已成為威脅互聯網環境的一大毒瘤。許多網民對未經証實或已經証實的網絡事件,在網上發表具有傷害性、侮辱性和煽動性的失實言論,對當事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造成嚴重損害。

人肉搜索更是網絡暴力的升級版。四川德陽的安醫生在泳池裡與兩個男孩發生爭執,事后安醫生在網絡上遭到人肉搜索,給當事人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從根本上說,互聯網領域的種種亂象都是網絡信息發布者責任意識缺乏的體現,此次網信辦出台相關規定,對網絡信息發布主體實行問責制,未來或對網絡生態治理帶來更積極影響。

給網絡空間“洗洗澡”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出台《規定》主要基於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的需要﹔二是維護廣大網民切身利益的需要。而《規定》中的生態治理,是指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以網絡信息內容為主要治理對象,以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建設良好的網絡生態為目標,開展弘揚正能量、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等相關活動。

做好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需要率先承擔責任,規范自身行為。網絡內容生產者應當保証所發布網絡信息的真實性,並且應該有積極的導向性﹔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機制。在網絡出現“夸夸群”之后,“互懟群”“互噴群”也相繼出現,群友之間毫無理性地謾罵指責,嚴重污染了互聯網環境,也成為網絡語言暴力滋生的土壤。

網民自律也必不可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6月,中國網民規模達8.54億,其中大學學歷以上佔9.9%,而初中學歷以下網民佔比56.9%。數量龐大的網民群體包括青少年網民,都應不斷提高自身文化素質,做到文明上網。青少年在中國網民中佔有很大比例,由於涉世未深、人生觀價值觀正在樹立,在網上發表不當言論的行為屢見不鮮。要加強對青少年上網行為的引導,使其在法律和道德允許的范圍內自由表達。同時,針對網絡技術發展催生出的網絡直播等媒介樣態,用戶在用彈幕、評論等多種形式參與網絡互動時,應意識到這些網絡空間也不是法外之地。

打好網絡治理“攻堅戰”

《規定》的出台,有利於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加強和創新互聯網內容建設,落實互聯網企業信息管理主體責任,全面提高網絡治理能力,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

《規定》的出台對於新時代中國互聯網生態治理是一個良好開端。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單勇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有法可依、依法治理是實現互聯網良性生態治理的根本舉措。目前,《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數據安全法》兩部關於完善互聯網領域治理的法律也正在制定中。”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要強化自身的責任意識,對於違法違規的帖子、評論、回復等內容要依法刪除。”單勇認為,當前的互聯網是一個以平台為基礎的生態環境,我們要強調平台社會、平台治理。在未來的互聯網生態治理中,要努力實現社會整體安全與個人權利保護之間的平衡,在為個人信息與數據權利提供法律保護的同時,實現網絡總體安全的最大化。網絡監管部門也要拓寬治理思維,在互聯網生態領域實現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網絡生態治理是一場攻堅戰,包括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以及網絡服務使用者等多個主體都應該參與其中,規范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共同努力贏得這場戰役的勝利。

(責編:王誼帆、沈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