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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海萍
2019年05月27日09:56 來源:光明日報
【圓桌對話】
嘉 賓:
呂紅兵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國浩律師事務所首席執行合伙人
吳漢東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名譽主任、文瀾資深教授
張 平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常務副院長
崔永東 華東政法大學司法學研究院院長,學校高端智庫中國法治戰略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教授
陳錦川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
主持人: 本報記者 俞海萍
經濟全球化浪潮、網絡技術革命、版權產業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沖擊著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國的著作權法自頒布至今已經走過了近30個年頭,目前進入了第三次修改階段。如何使修訂后的法律更好地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繁榮發展?今天我們邀請了五位嘉賓,圍繞這一話題展開深入討論。
1.回應時代需求,解決版權困惑
記者:隨著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和技術進步,現行著作權制度面臨哪些新情況、新問題?
吳漢東:著作權法自1990年頒行以來,迄今為止修改了兩次。以往著作權修法有兩個特點:
一是修法進程長期未動。我國著作權法自問世以來,分別於2001年和2010年進行了修改,每次間隔達10年左右,與著作權法變動的國際潮流不盡一致。從20世紀末到本世紀初,各國著作權法修改活動頻繁。相對於發達國家修法活動,中國著作權法變動較為緩慢。
二是修法動因相對被動。1990年,中國制定了著作權法,但未參加國際著作權保護體系。此后,兩次著作權法修改均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第一次修改(2001年)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直接需要,第二次修改(2010年)是為了履行世界貿易組織關於中美知識產權爭端的裁定。
張 平:現行著作權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依然是“數字版權的困惑”,即如何應對新一代作品傳播技術—互聯網—對著作權保護發起的革命性挑戰。互聯網的誕生完全改變了作品的創作方式和傳播方式。在交互式的開放平台上,創作變得更加簡單,而侵權也非常容易。現行著作權的事先許可制度使得未經授權的作品傳播都落入侵權范圍,著作權訴訟大量增加,侵權現象不止。早期互聯網的著作權問題還僅僅涉及到平台責任,隨著新的商業模式和大數據產業的發展,“聚合類網站”獲得商業上的成功,成為著作權保護的“重災區”。在音樂聚合、視頻聚合、圖片聚合、新聞聚合、論文聚合等新型網絡經營模式以及短視頻、在線游戲、網絡直播等領域,著作權人和互聯網平台的矛盾加劇,互聯網平台與最終用戶的矛盾也十分明顯。
崔永東:現代社會是信息化社會,是“知識密集”型社會。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的產業化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當前經濟方式轉化的重要途徑之一。而隨著信息化、互聯網、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的迅猛發展,現代社會已經進入了“技術革命”的新時代。特別是朝著產業化方向發展的人工智能技術,在大數據、雲計算、超級芯片和深度學習技術的加持下,已經表現出了類人智慧甚至超人智慧的趨勢。它模擬人腦的運行機制產出文學藝術等作品,從輔助創作的工具變成了獨立創作的“主體”,從而使傳統的著作權理論遭遇了重大挑戰。
陳錦川: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涉網絡著作權糾紛越來越多。2014到2018年,北京市三級法院共受理一審著作權民事案件90084件,其中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約佔85%。但是著作權法中涉及互聯網的規定較少,不能適應司法需要。特別是權利類型和內容,缺乏技術包容性,導致一些新的利益無法得到法律確認,不同權利之間存在重疊和遺漏,致使法律適用混亂、司法裁判不統一。比如在央視國際訴百度通過互聯網同步轉播春晚侵權案中,央視國際主張百度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但法院認為侵犯的是“廣播權”。
因此,著作權法的修訂應當回應新技術不斷發展對著作權保護的需要,使著作權及其相關權(鄰接權)能夠涵蓋各種網絡傳播方式,以充分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在立法技術上,要盡量為技術發展留下空間,避免以技術手段、利用方式來界定權利,同時分析具體權項甚多的利弊,研究是否需要進行整合。
2.直面技術革命,順應發展趨勢
記者:如何看待新技術革命對著作權保護帶來的挑戰與機遇?
吳漢東:此次修法必須考慮網絡技術革命的時代情景,為適應新一代信息技術發展提供時代制度產品,實現“+互聯網”“互聯網+”“人工智能+”的現代化法律轉型。從草案內容來看,我國著作權分則修改的特點之一,就是順應產業技術發展的時代特色,明確了數字化復制行為、廣播組織的網絡傳播權、技術保護措施的保護方式與例外規則。著作權法修改以國家文化體制改革為宏觀指導,體現了國際公約中利益平衡的人文精神,也滿足了數字、網絡技術環境與現代版權產業的需求。
張 平:新的技術革命對著作權保護制度帶來的影響是雙重的,既有挑戰,也有機遇。比如人工智能“創作”問題,直接挑戰著作權法的主體和客體規則。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成為作品還在討論之中,現實中已經開始在拍賣市場進行版權交易﹔人工智能能否成為著作權主體更是備受爭議,實際上也已經有以人工智能署名出版的專輯。人工智能已經能夠自主“寫詩”“繪畫”“作曲”,自動完成NBA比賽新聞等。無論能否在著作權法中增設新的擬制人(機器人)作者,司法實踐都必須要界定人工智能作品的真實作者身份和著作權歸屬。
另一方面,新技術革命也給著作權保護帶來新的機遇。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就可以很好地解決互聯網盜版和作品使用全過程的監控問題。
陳錦川: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出現了時間戳、區塊鏈、浮水印等証據形式。法院在查明事實、認定証據時了解証據載體的技術含義及可能存在的技術缺陷難度增大,對於時間戳、區塊鏈等新的電子証據審查缺乏明確依據、統一的標准和規范。
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新技術手段對應的權利盡快出台意見,以統一裁判標准,為行業提供穩定可靠預期﹔對於時間戳、區塊鏈等新的証據形式盡快制訂明確具體的認証程序規則和實體標准。
3.加大保護力度,鼓勵創造傳播
記者:怎樣處理好新時代著作權的保護、應用與創造的關系?
呂紅兵:處理好保護、創造和應用的關系,是新時代著作權法修訂中的關鍵問題。其中保護是核心,是立法的首要宗旨。保護就像維護源頭活水,就是保障內生動力。沒有保護,就沒有創造﹔而沒有創造,也無從運用。這是三者的邏輯關系所在。
因此,我們在保護著作權人的財產權的同時,要特別注重保護其人身權,尤其是署名權。在此基礎上,適應互聯網新時代的發展,進一步推進作品的運用。這些規律性的內容,都應該在本次著作權法修訂中得以體現。
吳漢東:中國著作權修法,應明確保護創作者專有權益和促進文化傳播的二元立法宗旨。此次著作權法修改應當考慮以下幾個難點問題:
一方面是加強著作權客體的包容性。現行著作權法採取“例示主義”立法,規定了作品的種類,其兜底條款表明著作權客體包括例示作品的類型,但也為新的作品形式留下制度空間。考慮新技術條件下的新型作品,諸如計算機字型、音樂噴泉、體育賽事直播、人工智能生成物等,建議採取“概括主義+例示主義”的方法,對作品的獨創性適格條件、創作完成認定及原始權利歸屬做出概括性規定,再採取例示方法描述主要作品類型。
另一方面是保障社會公眾的知識分享。現代著作權法在關注專有權利保護的同時,還須重視社會公眾對於知識信息的合理分享。傳統知識保護、公有領域保留、開放存取及知識共享協議等可以作為彌補傳統著作權法缺陷的制度替代和補充,或植入著作權法本身,或使之成為著作權法之外的規定。
張 平:這實際上涉及著作權法如何解決“激勵作品創作”與“促進作品利用”之間的矛盾。著作權“事先許可”制度造成使用者在希望利用作品時因為“稟賦效應”等原因難以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這就容易導致著作權法促進作品傳播的目的落空,最終無法充分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要處理好著作權法激勵創新和鼓勵利用之間的問題,就需要考慮減少“事先許可”制度的生存空間,大力拓展“法定許可”的適用范圍。隻要著作權人能夠通過法定許可,獲得合理的利益回報即可。
在人人都是作者、人人都是使用者的社會,通過繁復的著作權授權制度來體現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已經嚴重影響社會整體效率。而權利人要求每一位復制和傳播其作品的人必須事前授權,這在互聯網環境中也無法操作。特別在自媒體環境下,私人之間分享作品已成常態,但每一次分享按照現行著作權法都應當獲得授權,顯然是不可能做到的。如果著作權法設立的權利不能被社會廣大公眾認可,這一權利也就形同虛設,法律將失去尊嚴。而如果一部法律制定的結果使多數人進入違法行列,這部法律便不會實現其社會功能。
崔永東:著作權是一種私權,因此著作權法的修改和實施應當強化對私權的保護,隻有將創作者的私權即著作權保護好,才能調動其奉獻社會的熱情和積極性,從而實現以私促公、公私同進的格局。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機器人的所有人,隻要他們為社會提供了有價值的“作品”,就應該得到公正的評價和利益的補償。而著作權法通過著作權許可和轉讓等制度安排讓那些產出作品的“主體”——自然人和人工智能機器人的所有人——實現自身的利益訴求,進而煥發出為社會作貢獻的熱情。
但是我們看到,當前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現象屢禁不絕,有時甚至相當嚴重。對於著作權法的修訂,我的建議如下:一是要處理好著作權的保護、使用和創新之間的關系,在加大保護力度的同時還要發揮鼓勵創新的作用﹔二是要處理好私權與公權的關系,防止公權過度干預私權﹔三是要對人類作品與人工智能創作物區別對待,明確人工智能所有者的權利主體資格﹔四是要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引入著作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以遏制日益猖獗的侵權行為﹔五是要鼓勵學界重視對人工智能等新技術與著作權法之間關系的理論研究,為著作權法的修改與完善提供深厚的理論支撐。
4.借鑒國際經驗,提供中國方案
記者:從我國此次修法而言,能有哪些可供借鑒的國際經驗和教訓?
呂紅兵:互聯網發展早已改變了作品創作和傳播方式,許多國家和地區紛紛立法或修法調整著作權規制,以適應新時代新形勢新趨勢。我國此次著作權法修訂的重要因素,便是充分借鑒國際著作權法立法修法的經驗和教訓。
例如歐盟《數字化單一市場版權指令》中的一個焦點是加強“在線分享平台責任”,即在線內容分享服務提供者允許用戶訪問其上傳的版權作品這一行為被界定為“向公眾傳播行為”,增加分享平台的審核過濾義務,否則就是侵權。目前我國確立的是平台“通知與移除規則”,即權利人通知,平台把作品移除,就不算侵權。結合國內情況,建議審慎評估立法效果,進一步觀察國際司法實踐后再作判斷。
再如日本《著作權法》修正案,為促進互聯網產業發展,弱化著作權人權益保護,修正案規定如果互聯網公司對著作的使用“不侵害著作權所有者利益”或“對所有權的損害程度輕微”,就可不經所有者允許直接使用。日本修法方向與歐盟《指令》出台形成強烈對比。以此為啟示,我國需在著作權保護和互聯網產業發展之間找到平衡。
吳漢東:作為國際著作權法修改的潮流,集中修法、專項修法是各國著作權法適應新傳播技術,促進新產業發展的舉措。集中修法是一種為履行國際義務而實行的主題修法模式。比如韓國著作權法2011年修正,即依據《美韓自由貿易協定》而啟動﹔2013年修正依據《馬拉喀什條約》而展開。專項修法是一種旨在解決本國發展問題而實行的修法模式,如美國國會近年來通過的《創新設計保護和盜版預防法案》《電視產業市場促進法案》《音樂現代化法案》等均是針對專門的立法問題制定相應法案,並且成為美國貫徹其國內版權政策的重要途徑。
我國著作權法應當轉變以往系統性修法的方式,明確著作權法修訂的階段性任務,強化修法的目的導向。著作權法修改在一定階段不可能進行“高大上”的修改,但可以適時地進行集中主題修法和專項補充立法。
張 平:在互聯網時代,全世界面臨同樣的著作權困惑,已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案可以借鑒,中國必須探討一種新的解決思路:在保護著作權人財產權的同時,能使著作權所附載的“知識”為社會最大化利用,而著作權人也能獲得較高的著作權使用收益。這就必須打破現有著作權事先授權的瓶頸,開放法定許可適用的空間,讓作品順暢地流動起來,讓著作權人能夠控制自己的收益,而不僅僅是控制自己的“許可權”。
在互聯網全面滲透的今天,如果著作權法仍然陶醉於故步自封、落后僵化的既有制度,那麼結果不外乎兩種:要麼人們“作繭自縛”,在無盡的著作權侵權訴訟中謹言慎行﹔要麼人們利用復制手段越來越先進、傳輸手段越來越隱秘的互聯網技術徹底繞開著作權法種種不合理的規定,而這種做法可能的后果便是著作權法律制度形同虛設,或者選擇性執法,尋租現象加劇。
(責編:王誼帆、沈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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