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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進口備案管理辦法

2018年10月16日10:41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令

(第 12 號)

《出版物進口備案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26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務會議通過,並經海關總署同意,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長:聶辰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署長:於廣洲

2017年1月22日

出版物進口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出版物進口備案行為,加強出版物進口管理,根據《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出版物進口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出版物,是指進口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成品)及電子出版物(成品)、數字文獻數據庫等。

本辦法所稱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條例》設立的從事出版物進口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業務范圍從事出版物進口經營活動。

第四條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出版管理條例》及本辦法的要求,向省級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進口出版物備案手續。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提供備案材料不齊備或不真實的,不予備案。

負責備案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相關備案信息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第五條 進口圖書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於進口前向省級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進口備案手續。申請備案時,需提交備案申請和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出具的審查意見,備案申請包括以下信息:

(一)圖書名稱﹔

(二)出版機構﹔

(三)進口來源國家(地區)﹔

(四)作者﹔

(五)國際標准出版代碼(ISBN)﹔

(六)語種﹔

(七)數量﹔

(八)類別﹔

(九)進口口岸﹔

(十)訂購方﹔

(十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省級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口圖書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圖書目錄的備案手續。准予備案的,負責備案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為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出具通關函。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交驗通關函,海關按規定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沒有通關函海關不予放行。

第七條 進口音像制品(成品)及電子出版物(成品)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辦法》《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的要求,履行相應進口審批手續。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交驗批准文件,海關按規定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沒有批准文件海關不予放行。

第八條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口音像制品(成品)及電子出版物(成品)后15個工作日內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報送備案時,需按音像制品(成品)及電子出版物(成品)的實際進口情況提交以下信息:

(一)名稱﹔

(二)出版機構﹔

(三)進口來源國家(地區)﹔

(四)國際標准音像制品編碼(ISRC)或電子出版物編碼等﹔

(五)語種﹔

(六)數量﹔

(七)類別﹔

(八)進口口岸﹔

(九)載體形式﹔

(十)進口通關放行日期﹔

(十一)進口批准文號﹔

(十二)訂購方﹔

(十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進口后的音像制品(成品)及電子出版物(成品)的使用,應當符合其他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第十條 進口報紙、期刊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的要求,履行相應進口審批手續。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交驗批准文件,海關按規定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沒有批准文件海關不予放行。

第十一條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口報紙、期刊后,每季度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同時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備案時,需按照實際進口情況提交以下信息:

(一)報刊名稱﹔

(二)出版機構﹔

(三)進口來源國家(地區)﹔

(四)國際標准連續出版物號(ISSN)﹔

(五)語種﹔

(六)數量﹔

(七)類別﹔

(八)進口口岸﹔

(九)刊期﹔

(十)進口通關放行日期﹔

(十一)訂戶﹔

(十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通過信息網絡進口到境內的境外數字文獻數據庫,必須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有境外數字文獻數據庫網絡進口資質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口。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辦理境外數字文獻數據庫進口時,應當嚴格按照《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對其進口的境外數字文獻數據庫進行內容審查(含進口前內容審查和進口后更新內容審查),分類辦理數字文獻數據庫進口備案、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口境外數字文獻數據庫后,於每個自然年年末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報送備案時,需按境外數字文獻數據庫實際進口信息提供以下材料:

(一)名稱﹔

(二)境外供應商﹔

(三)進口來源國家(地區)﹔

(四)語種﹔

(五)用戶數量﹔

(六)類別﹔

(七)開通時間﹔

(八)當前合同起止年月﹔

(九)進口金額﹔

(十)國內訂購單位﹔

(十一)動態監管人員﹔

(十二)監管設施的IP地址﹔

(十三)監管方式﹔

(十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對實際進口出版物進行內容審查並每月定期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提交審讀報告。

第十五條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未按本辦法要求履行備案手續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省級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証機關吊銷許可証。

第十六條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未履行審讀責任,進口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由省級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証機關吊銷許可証。

第十七條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備案時提交的材料不齊備、不真實或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省級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進口行為,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會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責編:王誼帆、沈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