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力司法保護釋放創新活力
在“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前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並實施《關於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解釋》涉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計算基數和倍數、生效時間等知識產權審判實踐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這既是落實落細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踐需要,也是保証懲罰性賠償制度能夠用好用到位的重要舉措。
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低曾是制約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瓶頸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於2014年、2017年對專利法、著作權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報告指出,知識產權案件存在賠償數額低等問題。這導致權利人損失難以彌補,知識產權侵權難以有效遏制。
對此,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引入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和落實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依法懲處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可以阻遏侵權並充分補償權利人,符合新發展理念內在要求,有利於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總括性規定了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標志著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領域實現全覆蓋。從黨中央決策部署到法律規定,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建日臻完善,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價值意義日益凸顯。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當前,我國正在從知識產權引進大國向知識產權創造大國轉變,知識產權工作正在從追求數量向提高質量轉變。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體現高質量發展要求,服務保障構建新發展格局。此次最高法發布《解釋》將促進知識產權司法裁判標准統一,提高知識產權審判質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同時,通過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法治化水平,也將有利於激發社會創新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
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除了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還需要進一步深化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健全知識產權訴訟制度,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侵權假冒多發的重點領域和區域,重拳出擊、整治到底、震懾到位。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是提高我國經濟競爭力的最大激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才能以強有力的司法手段激發全社會創造熱情,釋放創新創業活力,努力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為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和世界科技強國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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