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的通知
國信辦秘字〔2021〕14號
關於印發《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網信辦、通信管理局、公安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關於“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等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了《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明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運營者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務。
現將《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印發給你們,請指導督促本地區App運營者抓緊落實,並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調查、處理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切實維護公民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
特此通知。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秘書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21年3月12日
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收集個人信息行為,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移動智能終端上運行的App存在收集用戶個人信息行為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App包括移動智能終端預置、下載安裝的應用軟件,基於應用軟件開放平台接口開發的、用戶無需安裝即可使用的小程序。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必要個人信息,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務正常運行所必需的個人信息,缺少該信息App即無法實現基本功能服務。具體是指消費側用戶個人信息,不包括服務供給側用戶個人信息。
第四條App不得因為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
第五條常見類型App的必要個人信息范圍:
(一)地圖導航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定位和導航”,必要個人信息為:位置信息、出發地、到達地。
(二)網絡約車類,基本功能服務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巡游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2.乘車人出發地、到達地、位置信息、行蹤軌跡﹔
3.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
(三)即時通信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提供文字、圖片、語音、視頻等網絡即時通信服務”,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2.賬號信息:賬號、即時通信聯系人賬號列表。
(四)網絡社區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博客、論壇、社區等話題討論、信息分享和關注互動”,必要個人信息為: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五)網絡支付類,基本功能服務為“網絡支付、提現、轉賬等功能”,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2.注冊用戶姓名、証件類型和號碼、証件有效期限、銀行卡號碼。
(六)網上購物類,基本功能服務為“購買商品”,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2.收貨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3.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七)餐飲外賣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餐飲購買及外送”,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2.收貨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3.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八)郵件快件寄遞類,基本功能服務為“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寄遞服務”,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寄件人姓名、証件類型和號碼等身份信息﹔
2.寄件人地址、聯系電話﹔
3.收件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4.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
(九)交通票務類,基本功能服務為“交通相關的票務服務及行程管理(如票務購買、改簽、退票、行程管理等)”,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2.旅客姓名、証件類型和號碼、旅客類型。旅客類型通常包括兒童、成人、學生等﹔
3.旅客出發地、目的地、出發時間、車次/船次/航班號、席別/艙位等級、座位號(如有)、車牌號及車牌顏色(ETC服務)﹔
4.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十)婚戀相親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婚戀相親”,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2.婚戀相親人的性別、年齡、婚姻狀況。
(十一)求職招聘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求職招聘信息交換”,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2.求職者提供的簡歷。
(十二)網絡借貸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用於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等的個人申貸服務”,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2.借款人姓名、証件類型和號碼、証件有效期限、銀行卡號碼。
(十三)房屋租售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個人房源信息發布、房屋出租或買賣”,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2.房源基本信息:房屋地址、面積/戶型、期望售價或租金。
(十四)二手車交易類,基本功能服務為“二手車買賣信息交換”,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2.購買方姓名、証件類型和號碼﹔
3.出售方姓名、証件類型和號碼、車輛行駛証號、車輛識別號碼。
(十五)問診挂號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在線咨詢問診、預約挂號”,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2.挂號時需提供患者姓名、証件類型和號碼、預約挂號的醫院和科室﹔
3.問診時需提供病情描述。
(十六)旅游服務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旅游服務產品信息的發布與訂購”,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2.出行人旅游目的地、旅游時間﹔
3.出行人姓名、証件類型和號碼、聯系方式。
(十七)酒店服務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酒店預訂”,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2.住宿人姓名和聯系方式、入住和退房時間、入住酒店名稱。
(十八)網絡游戲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提供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必要個人信息為: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十九)學習教育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在線輔導、網絡課堂等”,必要個人信息為: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二十)本地生活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家政維修、家居裝修、二手閑置物品交易等日常生活服務”,必要個人信息為: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二十一)女性健康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女性經期管理、備孕育兒、美容美體等健康管理服務”,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二十二)用車服務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租賃汽車等服務”,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2.使用共享汽車、租賃汽車服務用戶的証件類型和號碼,駕駛証件信息﹔
3.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4.使用共享單車、分時租賃汽車服務用戶的位置信息。
(二十三)投資理財類,基本功能服務為“股票、期貨、基金、債券等相關投資理財服務”,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2.投資理財用戶姓名、証件類型和號碼、証件有效期限、証件影印件﹔
3.投資理財用戶資金賬戶、銀行卡號碼或支付賬號。
(二十四)手機銀行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通過手機等移動智能終端設備進行銀行賬戶管理、信息查詢、轉賬匯款等服務”,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2.用戶姓名、証件類型和號碼、証件有效期限、証件影印件、銀行卡號碼、銀行預留移動電話號碼﹔
3.轉賬時需提供收款人姓名、銀行卡號碼、開戶銀行信息。
(二十五)郵箱雲盤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郵箱、雲盤等”,必要個人信息為: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二十六)遠程會議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通過網絡提供音頻或視頻會議”,必要個人信息為: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二十七)網絡直播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向公眾持續提供實時視頻、音頻、圖文等形式信息瀏覽服務”,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二十八)在線影音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影視、音樂搜索和播放”,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二十九)短視頻類,基本功能服務為“不超過一定時長的視頻搜索、播放”,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新聞資訊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新聞資訊的瀏覽、搜索”,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一)運動健身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運動健身訓練”,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二)瀏覽器類,基本功能服務為“瀏覽互聯網信息資源”,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三)輸入法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文字、符號等輸入”,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四)安全管理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查殺病毒、清理惡意插件、修復漏洞等”,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五)電子圖書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電子圖書搜索、閱讀”,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六)拍攝美化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拍攝、美顏、濾鏡等”,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七)應用商店類,基本功能服務為“App搜索、下載”,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八)實用工具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日歷、天氣、詞典翻譯、計算器、遙控器、手電筒、指南針、時鐘鬧鐘、文件傳輸、文件管理、壁紙鈴聲、截圖錄屏、錄音、文檔處理、智能家居助手、星座性格測試等”,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九)演出票務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演出購票”,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2.觀演場次、座位號(如有)﹔
3.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
相關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條本規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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