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我國憲法規定的責任。200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規定和精神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確立了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作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律地位,是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重要法制保障。今年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頒布20周年。20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依法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發展,大力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極大促進了民族團結和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有效推動了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交往,有力維護了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成功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語言文字事業發展道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乘勢而上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征程上,我們要進一步貫徹實施這部法律,充分發揮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重要作用,不斷發展和鞏固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文化基礎,不斷發展和鞏固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和統一的文化基礎,不斷發展和鞏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文化基礎,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積極貢獻。
一、深刻認識貫徹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做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重大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語言文字作為文化的重要載體,已成為國家文化軟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全局背景下,進一步貫徹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關系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一件大事。
一是有利於促進傳承中華優秀文化,增強民族文化自信,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凝聚強大精神動力。中華文明是人類歷史上唯一綿延5000多年至今未曾中斷的燦爛文明。歷史和現實都已証明,擁有統一的語言文字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加強團結、走向強盛的重要基礎和強大動力。我國自秦朝推行“書同文,車同軌,行同倫”以來,各朝各代至今都以漢語言文字為主要交流語言文字,這已成為維系中華文明傳承五千年而不斷流的主要載體,是中華民族共同的精神財富。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語言文字工作,建國初期就發布了《關於推廣普通話的指示》和《漢字簡化方案》,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普通話和規范漢字,漢字被確定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遵循語言文字發展規律,總結中華民族語言文字發展成果,大力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根據憲法規定制定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法律,為傳承中華優秀文化、推動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奠定了堅實法制基礎,為推動中華文明綿延發展、增強文化自信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撐。
二是有利於促進民族交流,加快民族地區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統一。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語言相通是人與人相通的重要環節。語言不通就難以溝通,不溝通就難以達成理解,就難以形成認同”。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做好民族工作、增進民族團結、維護國家安全和統一的長久之策、固本之舉。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多文種的國家,有56個民族73種語言,30個有文字的民族共有55種現行文字,其中正在使用的有26種。很難想象,一個有著14億人口、陸地面積達960萬平方公裡的大國,沒有通用的語言文字會是什麼樣子。數千年來,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的形成發展,很大程度上正是得益於各民族能夠以通用的漢語言文字進行不斷深化的交往交流交融。新中國成立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力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字,這不僅方便了溝通,增強了民族凝聚力,推動了民族地區的發展進步,也使得人口的流動更加頻繁,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加快形成,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速推進。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一定要促進各民族的平衡發展,讓各民族共享祖國發展榮光,同心共筑中國夢。我們要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提高民族地區教育質量和水平,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力度,使其更加有利於各族群眾加強溝通交流,促進各民族的國家認同﹔更加有利於提高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逐漸消除我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地區差距,實現各族人民生活幸福﹔更加有利於少數民族群眾創業發展、人才成長和文化繁榮,共建中華民族的精神文明家園﹔更加有利於增進民族團結,使中華民族“像石榴籽一樣緊緊抱在一起”,維護國家安全和統一。
三是有利於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舉措,推動憲法實施,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對一個多民族國家來說,統一的文字是國家建設和治理的重要工具。通過憲法法律確定官方語言,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據統計,在世界范圍內142部成文憲法中,有79部憲法規定了官方語言,佔55.6%。有些國家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官方語言,但也對教育、行政、司法中使用的語言作出了規定。法國、加拿大、俄羅斯、比利時等國都制定了語言方面的專門法律。我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這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發展提供了憲法依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我國語言文字領域的第一部專門性法律,為落實憲法規定作出了科學制度安排。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貫徹實施。目前,我國已形成以憲法規定為統領,以法律、地方性法規、規章等不同層級法律規范為一體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律制度體系,為依法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發展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國家語言文字事業“十三五”發展規劃明確提出,要大力提升農村地區普通話水平、加快民族地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普及,目標是在2020年實現全國范圍內基本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一步貫徹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全面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落實憲法規定的重大舉措,有利於進一步深化依法治國實踐、推進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四是有利於適應信息化時代發展要求,促進我國與國際社會的文明交流互鑒,實現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當今世界信息技術日新月異,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深入發展,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信息技術的這些發展,都是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化、標准化為技術基礎的。我國的數字化進程已經擴展到政務、民生、文化、社會、實體經濟等各個領域。學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就是掌握了一把易於在多種崗位就業工作、易於接受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更好融入現代社會的鑰匙。同時,在經濟全球化、社會信息化的背景下,我國通用語言文字作為聯合國6種主要工作語言之一,已被廣泛應用到世界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多領域,成為外國人了解中國、進入中國的必要工具,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重視。我們要把貫徹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與國家一系列重大戰略緊密聯系起來,充分發揮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為文化資源、經濟資源、戰略資源的重要作用,及時確立我國通用語言文字的信息化技術發展標准,為國際社會提供漢語交流的法定范本,穩定國際交流預期,促進新技術發展和經貿合作,深化對外開放。
二、准確把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核心要義,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
進一步貫徹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必須准確把握其法理精神,深刻理解其核心要義,維護和保障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合法權利,並在工作中切實落實到位。
一是准確把握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任務要求,依法推動這項事業健康發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教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也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推廣使用作出了具體規定。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相繼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實施一批重大工程,推動這些規定的落實。比如,國家制定出台《國家中長期語言文字事業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2—2020年)》、《國家語言文字事業“十三五”發展規劃》、《推普脫貧攻堅行動計劃(2018—2020年)》等﹔實施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普及攻堅工程”“中國語言資源保護工程”等重大工程﹔服務港澳台同胞普通話學習和培訓測試,積極推進國際漢語教育﹔在內蒙古、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區推進國家統編教材使用,加強少數民族地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等,推動我國通用語言文字普及工作取得積極進展。相關部門和機構要切實承擔起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主動擔當作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取得新進展新成效。
二是准確把握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與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之間的關系。黨和國家十分重視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保護。憲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一條和第一百三十九條都涉及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民族區域自治法也對保障少數民族使用民族語言文字權利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完整地體現了我國各民族之間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憲法和法律在作出這些規定的同時,還強調了應當推廣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明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法定的全國各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在實踐中,我們要倡導樹立“中華民族一家親”的理念,正確認識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保護各民族語言文字並行不悖的關系,保証有關法律規定落到實處、不打折扣,讓多元一體的中華文明更加精彩。
三是准確把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與其他相關法律、配套法規的銜接,發揮法律體系的整體功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除要求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外,還明確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此外,在民族區域自治法、教育法、居民身份証法等法律中,都有關於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及其使用的規定。例如,教育法在要求教育教學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同時,還明確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實施雙語教育”。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情況從小學低年級或者高年級起開設漢語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等。這些規定為貫徹實施憲法、在民族地方推廣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出明確要求。另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遍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實施辦法或者語言文字條例等。特別是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等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性法規,都對大力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科學保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了具體規定,充分發揮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整體功效。
當前,現實和網絡空間情形紛繁復雜,對語言文字標准化規范化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要遵循語言文字工作規律和特點,在堅持相關基本法律制度的前提下,與時俱進、守正創新,完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標准和規范,妥善處理好引導與規范的關系,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新需要。
三、守土有責、守土盡責,採取多種措施保障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貫徹實施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我們要深刻認識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明確責任、細化措施,堅定不移貫徹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不斷提高語言文字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一是各級人大要認真行使好立法權、監督權,保証國家法律的有效實施。各級人大要履行好保証憲法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內遵守和執行的重大職責,加強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督促各地區、各部門切實履行好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職責,把法律規定落到實處。對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語言文字工作的議案和建議,要高度重視、認真研究,開展專題調研。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要運用好立法權,堅持問題導向,立足解決實際問題,及時制定或修改完善相關配套法規,把黨中央關於發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的決策部署落實到地方立法中,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在本地全面准確實施。
二是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不斷開創法律實施新局面。按照法律規定,各級政府應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健全組織機構和體制機制。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本行業、本部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使用中的不規范和違法違規現象。要強化對重點行業領域的監測,健全相關監測體系、評價體系和服務體系,不斷提升人民群眾規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能力和水平。要妥善處理各種語言文字之間的關系,積極回應社會生活中外文使用過多、一些網絡語言低俗化等問題,營造文明規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環境。要提高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在執法中強化風險意識,正確處理語言文字規范與發展的關系、規范化與保留文化遺產的關系,創新語言文字服務方式,提高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服務能力。
三是做好法律的宣傳普及教育工作,為全民守法營造良好氛圍。要進一步加大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宣傳普及,充分利用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中華經典誦寫講等平台,將普法宣傳教育與傳承中華優秀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緊密結合起來,切實增強人民群眾使用語言文字的規范意識、文明意識,提高全社會的語言文字素質和應用水平。要充分發揮各類媒體特別是新媒體的作用,利用融媒體發展的新契機,積極創新宣傳手段和工作方式,推動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深入人心。要著力加強對廣大農村和邊遠地區、民族地區的宣傳,提高這些地區人民群眾學習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治意識、權利意識、自覺意識,推動實現從“要我學”向“我要學”轉變,形成說普通話、使用規范漢字的習慣和風尚。要重點加強對機關、學校、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新媒體、公共服務行業等領域從業人員的宣傳培訓,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能力。
四是做好語言文字的科學研究工作,促進語言文字創新發展。語言文字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制定,要以科學研究為基礎,圍繞生活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開展語言文字的戰略性、前瞻性和對策性研究﹔加強語言文字信息化研究,聚焦網絡語言、新詞新語、字母詞、外語詞等監測研究,為現實社會以及互聯網等新興領域中語言文字規范管理提供專業咨詢,為法律政策的制定實施奠定基礎。在做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基礎性研究的同時,要不斷加強各民族語言文字研究,科學保護各民族語言文字,創新發展我國語言文字事業,促進各民族文化文明融合,共同譜寫中華民族文明新篇章。
貫徹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我們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適應國際國內新形勢新變化新要求,大力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做出新的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