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化監護人職責,呵護“留守兒童”﹔加強監管,防止沉迷網絡﹔強化學校報告義務,向性侵和欺凌說“不”……
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高票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新法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補齊了現有法律中的短板,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說。
新增“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專章
保護個人信息,防止沉迷網絡,細化國家監護制度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和決策部署,對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律制度、改進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在去年10月21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向會議作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議案的說明時表示。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1991年制定的,2006年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近年來,未成年人保護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面臨新形勢,比如監護人監護不力情況嚴重甚至存在監護侵害現象,校園安全和學生欺凌問題頻發,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人員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問題時有發生,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特別是網絡游戲問題觸目驚心,對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應有保護,等等。
2018年以來,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律的議案16件、建議11件,政協委員提出相關政協提案5件,各界人士強烈呼吁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以更好適應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現實需求。
何毅亭說,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就是要著力解決現實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把成熟的實踐做法上升為法律,注重做好相關法律的銜接配合。
“學校應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一管理。”
“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發布、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網絡空間作為家庭、學校、社會等現實世界的延展,已經成為未成年人成長的新環境。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網絡保護”專章,對網絡保護的理念、網絡環境管理、相關企業責任、網絡信息管理、個人網絡信息保護、網絡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規范,力圖實現對未成年人的線上線下全方位保護。
政府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承擔著主體責任。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相關內容加以整合,增設“政府保護”專章,明確各級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細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並對國家監護制度作出詳細規定。
把各方義務和責任落細落實
強化監護人責任,明確學校幼兒園的報告制度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條文從72條增加到130條,有很多亮點,包括充實總則規定、加強家庭保護、完善學校保護、充實社會保護、新增網絡保護、強化政府保護、完善司法保護。
監護人將未成年人“一托了之”怎麼辦?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確定被委托人時要“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並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與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聯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並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
北京師范大學未成年人檢察研究中心教授宋英輝說,此規定將避免實踐中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導致監護實際缺位的問題,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教育等。
強化監護人的第一責任人意識是此次修訂的重要內容。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監護人義務的規定落細落實,比如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燙傷、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採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
針對未成年人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為了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對未成年人的傷害,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向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與此相對應,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錄用查詢以及每年定期查詢兩項具體制度,發現應聘者、工作人員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不錄用、及時解聘。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未履行查詢義務,或招用、繼續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還規定,“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健全學生行為規范,培養未成年學生遵紀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許多教育工作者認為,這一規定強化了學校的法治宣傳教育責任。
“北京市豐台區基本實現每所中小學至少有一名教師參加過系統的法治培訓,通過與政法機關合作開設法治實踐課程、組織憲法晨讀、知識競賽等,加強青少年法治教育。”北京市豐台區教委主任楊曉輝說,應該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為契機,加強校園法治宣傳教育,增強未成年學生的法治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同時,完善校園糾紛調解機制,協調行政機關和社會機構共同參與校園糾紛調解,切實保障學校、師生和家長各方合法權益。
同步啟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修改
擬調整刑事責任年齡,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
未成年人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去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啟動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的同時,還啟動了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的審議。未成年人保護領域最重要的兩部法律同時修訂,對近年來頻發的涉未成年人熱點問題作出積極回應,推動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監管缺失、關愛缺乏、管教不嚴、保護不力等因素。”何毅亭在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說明時表示,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多有不良行為或違法行為,且其早期不良行為或違法行為多數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干預。
修訂草案根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規律,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三個等級。
修訂草案明確了需要干預的行為,根據不同等級的行為性質和危險程度,分別規定相應的干預或矯正措施,同時完善對未成年犯的教育矯治和跟蹤幫教措施,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剛剛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關於刑事責任年齡擬調整的規定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許多專家學者指出,這一規定也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力舉措,必將織密未成年人保護的法網。
根據草案,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任何刑事責任。近年來,一些嚴重暴力犯罪案件涉事者因未達到法定年齡而免於承擔刑事責任,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討論。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修改刑法相關規定。”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說,草案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草案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