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有效阻遏侵權行為,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最高人民法院15日對外發布《關於依法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對於侵害或者即將侵害涉及核心技術、知名品牌、熱播節目等知識產權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行為,《意見》規定,權利人申請行為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查並作出裁定。
《意見》明確,對於侵權事實已經清楚、能夠認定侵權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先行判決停止侵權。對於假冒、盜版商品及主要用於生產或者制造假冒、盜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權利人在民事訴訟中舉証証明存在上述物品並請求迅速銷毀的,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意見》規定,對於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依法支持權利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合理確定法定賠償數額。侵權行為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利巨大的,為充分彌補權利人損失,有效阻遏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接近或者達到最高限額確定法定賠償數額。
對於主要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在特定期間假冒搶險救災、防疫物資等商品的注冊商標以及因侵犯知識產權受到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情形,《意見》要求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