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民法典·以案說法】
●關鍵詞
民事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網絡打賞
●現狀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的普及,未成年人觸網的機會越來越多。受疫情影響,今年很多中小學生隻能長時間在家中上網課,接觸網絡的時間變得更長。一些未成年人不能合理使用互聯網,容易沉迷於網絡游戲和直播平台,加之父母監護不到位,大額充值網絡游戲和打賞網絡主播的情況時有發生。很多父母對此毫不知情,直到自己賬戶中的錢少了甚至沒了才發現。
●案例
兩年前,劉先生16歲的兒子劉小某在觀看某平台的直播時,累計給主播打賞了近160萬元。
劉小某出生於2002年。2018年,父母將劉小某帶至身邊幫助打理生意。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劉小某使用父母用於生意資金流轉的銀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賬戶轉賬,用於打賞直播平台主播,打賞金額高達近160萬元。劉小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平台能退還全部打賞金額,遭到該平台拒絕,雙方對簿公堂。
一審法院判處某平台退還部分金額,原告劉小某對判決結果存在異議,遂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過程中,劉小某認為,自己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巨額打賞與他的身份、年齡以及家庭經濟狀況都不相適應,其行為應當是無效的。被告辯稱,劉小某初中輟學,而且年滿16周歲之后獨立生活,其父安排開立銀行卡並管理大額款項,應當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直播平台不應返還涉案的打賞金額。
經多番溝通協調,近日,當事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涉案平台自願返還近160萬元打賞款項並已經履行完畢。
●法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十九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條)
●專家說法
楊潔(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
未成年人充值打賞可視情予以返還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獨立的行為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民法典將自然人區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面是為了根據年齡對未成年人實施特殊分級保護,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引導未成年人根據年齡的增長逐漸培養責任意識。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都比較快,八周歲的孩子按照正常學齡已經是小學二年級,對事物已經形成基本的認知,這時應該給予他們一定的權利和與之相對應的義務、責任。民法典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起始時間由民法通則規定的十周歲降低為八周歲,這一變化不但適應了當今社會未成年人心智成熟較早,頻繁且獨立進行一些民事活動的現實,而且是對未成年人自主意識的充分尊重,也保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可見,如果參與網絡游戲充值和網絡平台打賞的未成年人不滿八周歲,則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網絡打賞和網絡充值行為是絕對無效的,監護人可以要求網絡平台予以返還,網絡平台也應該予以配合。
對於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則應視情況而定。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不會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直接認定為完全無效,也並非完全有效,而是需要結合具體個案中未成年人的行為與其身份、年齡、智力狀況、所參與的游戲類型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定。若是充值打賞的金額明顯過高,超出了其年齡、智力范圍,則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認才有效,否則無效,可以追回。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時候未成年人是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父母的銀行賬號進行充值打賞,類似上述案件中劉小某的行為。此時,原告就需要舉証証明父母並不知情,沒有取得其允許。如果父母採取放任默許態度,則充值打賞行為很難以未成年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認而認定無效。
妥善解決未成年人網絡充值打賞糾紛,是家庭和網絡平台共同的責任。一方面,家長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督未成年人合理利用互聯網,建立對網絡世界的正確認知和健康理念,同時也要減少使用手機等電子產品的時間,給未成年人多些陪伴,以實際行動言傳身教。另一方面,網絡平台也要高度重視未成年權益保護,落實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溺網絡游戲,對“打賞”“充值”等行為設置更嚴格的驗証方式,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未成年人營造健康、清朗的網絡環境。
(光明日報記者靳昊採訪整理)